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人员编制定编、定岗、定员。
第二章 员工的试用、聘用及档案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唯才是举”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基金会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综合管理部,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进行招聘。
第七条 凡需调入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八条 被聘用的员工,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九条 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被聘用的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第十二条 建立基金会员工档案库,内容包括: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职称证明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返聘人员补助因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配合秘书长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七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十八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九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年内累计旷工满5天,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凡调出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送综合管理部进行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二十五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综合管理部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员工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的工作要依据基金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如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基金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高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一)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二)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三)仿效上级领导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四)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六章 员工的薪酬福利
第三十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四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适时调整标准。
第三十二条 员工福利补助依情况分类为:过节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体检等。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10日,支付的是员工上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综合管理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正常晋级。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除在试用期结束时对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外,还将在每年12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实行合同、聘任双轨制。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制,工作岗位为聘任制。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所有新入职员工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基金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1)。
第四十一条 合同续签。续签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员工完成续签手续;不再续签合同的,在员工合同期满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书。员工可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主动约谈综合管理部或上级领导商定续签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合同终止/解除
(一)员工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递交辞职书 审批 办理离职手续 财务结算 转移人事关系;
(二)基金会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部门提出解聘申请 审批 签发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书 办理离职手续 财务结算 转移人事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