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运作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秘书处是项目执行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当按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基金会应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七条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根据项目的需求和所处专业领域,可邀请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项目的评审、研讨以及专业能力提升的工作中。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每个项目有对应的项目负责人,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九条 项目的立项需要提交《项目立项书》,内容包括:(1)项目背景、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2)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3)项目名称及项目宗旨;(4)项目组织结构;(5)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及预期效果;(6)项目实施计划;(7)项目预算(含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8)项目起止时间;(9)项目监督;(10)项目评估等;《项目立项书》应作为协议附件,具有与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十一条 基金会自主运作的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的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四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秘书长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预算制。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记录项目过程材料,定期向捐赠方反馈实施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进入本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对拨付善款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项目承办部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通过批准的方可拨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办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做项目进展反馈报告,每年度作一次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终结后根据规定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项目评估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