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者主要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和专业技能等资源,为基金会自愿提供服务的人士。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备项目所需经验者优先;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第五条 志愿者可根据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者填写申请表经基金会批准确认后,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终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二)参加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六)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行为;
(三)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服务领域和形式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和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导游服务、后勤保障及基金会其它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志愿者档案管理、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日程管理及保障激励等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在招募信息中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 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基金会可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志愿者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事项,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六章 培训
第十六条 岗前培训
志愿者岗前培训工作主要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旨在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业务培训
志愿者业务培训工作主要由志愿服务需求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旨在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七章 评价与激励
第十八条 以完成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和效果作为证明志愿服务的依据,依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并结合志愿者服务效果,进行不定期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星级认证制度
根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长或服务年限,评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一)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足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或连续二年参与志愿服务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小时或连续四年参与志愿服务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或连续七年参与志愿服务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或连续十年参与志愿服务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二十条 表彰活动
基金会依据志愿者的服务质量,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或在基金会现有的大型活动中,增加固定环节,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