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与招标工作,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必须是列入年度预算或捐赠资金落实的项目,无经费来源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购立项。
第四条 基金会负责对所有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禁止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采购项目的范围和限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招标事宜。
第六条 采购标的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购标的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可采用除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可以不招标及比价的范围
(一)供应商报价低于市场价格六折及以下的采购;
(二)由于其专业技术性较强或者项目只适合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的。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但应当比价或者询价的范围
(一)急需获得该货物、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二)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太多而不可行。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组织招标采购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对于采购标的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标,选择中标供应商。
(二)邀请招标:对于符合特定条件(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等)的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
(三)竞争性谈判:对于采购项目技术规格、标准难以确定,或者采购项目时间紧迫,需要尽快确定供应商的情况,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和提供相关资料,通过与供应商多轮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如专利产品、特定品牌产品等),经批准后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供应商进行一对一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
(五)询价采购:对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根据报价情况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一条 由项目部相关人员负责招标事宜,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明确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执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要求、开标与评标方式、投标书要件、投标须知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基金会在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基金会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基金会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由基金会主持开标工作,基金会负责招标的相关人员均应到场,并进行现场拆封,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需签字确认。外地项目的开标可采用视频会议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应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充分、科学的比较和论证,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综合权重评标打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综合评议。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是合理低价;对于技术简单、规模不大的招标应按最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每次招标的具体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基金会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必须重新招标:
(一)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投标单位通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开标后,发现所有投标皆不满意,例如各标价皆高出标底价,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整个评标、定标过程须做好记录,全体参加评标人员需签字确认。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其他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价格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不公平待遇。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向基金会隐瞒任何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真实信息。
第三十条 参与招标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任何可能会影响其客观投标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及审批程序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金、调岗、降级、降薪、解聘等处罚,对在招标过程中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等有损基金会形象和利益的责任人,将给予开除,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